3月27日,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发布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财政部
-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今年已培育41项硕果 2025-09-09
-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王牌栏目《新闻周刊》:《红丝绸》播映是俄中文化交流的盛事 2025-09-08
- 《DOTA2》TI14八强诞生:中国战队XG、Tidebound携手晋级 2025-09-08
- 佩通坦下台非“终审判决”,他信家族仍有翻盘可能 2025-09-07
- 黑龙江籍女演员传来喜讯! 2025-09-07
- 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文艺晚会侧记 2025-09-05
- 好评中国丨抗战历史永世不忘,抗战精神历久弥新 2025-08-28
- “周至猕猴桃”区域公用品牌价值75.31亿 连续11年蝉联榜首 2025-08-25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尚品网络 赣ICP备20240502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