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自2025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此次调整,在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64元/月提升至1975.5元/月;在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29元/月提升至1840.5元/月。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增加211.5元,这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民生促稳定的功能。
来源:泉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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