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详情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池房金委〔2025〕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1、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其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2、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3、对符合绿色建筑、智慧住宅、多子女家庭、新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同时,取消对多子女家庭贷款“首次首套”的限制。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到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可计算到68周岁,且不超过30年。
5、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借款申请人月均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调整为0.6。
6、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本政策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再适时适度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控。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转自: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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