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加快立法筑牢金融安全网的建议。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支持了包商银行等机构风险化解,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但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面临《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建议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马骏表示。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等两大支柱已有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
另一方面,现行《存款保险条例》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提高法律位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权力边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也可为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持。
为此,马骏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要求,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筑牢金融安全网。
一是明确存款保险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二是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存款保险标识管理、公众认知评估等制度,强化制度公信力,夯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信任基础。增加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三是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差异化程度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不仅能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而且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增加存款保险核查手段和措施,明确核查效力,提升通过核查发现风险的能力。强化存款保险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提升规范性、强制性与有效性,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
四是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丰富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和方式,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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