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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话题#顾客自带8200元茅台被餐厅调包#冲上热搜榜,引发关注。
据媒体近期报道,今年5月19日晚,上海的王先生为商务宴请,中午就买了两瓶2025年版本、单价4100元的茅台酒。当日下午5点多带到餐厅交给服务员。6点多开宴,他们尝后感觉口感不对。
幸好,王先生买酒后就拍下了酒瓶防伪码,经核对,包房里剩下的两瓶酒编码不同,且为假酒。对此,餐厅老板坚称不可能,该餐厅走廊监控因无存储卡未提供有效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康健新村派出所接报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问询,餐厅服务员高洛、高超很快承认了调换客人高档白酒的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洛、高超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此事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直指餐厅存在严重管理漏洞:走廊监控竟未配备存储卡,形同虚设,这无疑给不法员工提供了可乘之机。网友同时强调,餐厅经营者对员工监管缺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餐厅员工调包茅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若员工行为系个人行为,餐厅是否需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可否要求餐厅赔偿茅台的损失及精神损害?餐厅是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自带物品的安全?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1.餐厅员工调包茅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若员工行为系个人行为,餐厅是否需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若餐厅存在纵容调包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苗全军:餐厅员工调包茅台的行为通常构成盗窃罪,而餐厅是否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高洛、高超二人通过秘密手段将茅台酒调包,将真酒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茅台酒金额已超过上海市盗窃罪的立案金额2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共犯。此外,二人存在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无论每次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已独立构成多次盗窃型盗窃罪。若查实二人盗窃名酒达120瓶,累计金额可能超过30万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六节之规定,刑期可能达十年以上。
若消费者因饮用假酒造成人身损害,或因餐厅员工的盗窃行为导致其他财物损坏,若员工未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餐厅需承担管理不善的补充责任。餐厅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餐厅作为雇主,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餐厅员工调包客人自带的茅台,显然违反了餐厅的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餐厅对于员工造成的侵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二人追偿。
单位构成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单位并非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故餐厅相关管理人员即使有纵容行为,亦不构成单位犯罪,若相关管理人员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可作为盗窃罪的共犯定罪量刑。
2.消费者可否要求餐厅赔偿茅台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若餐厅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赔偿?
苗全军:首先,茅台酒的损失应在盗窃案中作为退赔金额处理,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餐厅赔偿茅台酒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此,若本案中消费者并未产生人身损害,或盗窃过程中未造成财物损坏,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难以被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再次,若本案中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或盗窃过程中造成了财物损坏,消费者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若餐厅员工无法赔偿全部损失,消费者可要求餐厅承担补充责任,即要求餐厅赔偿高洛、高超二人未赔偿部分的金额。
3.餐厅是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自带物品的安全?餐饮行业对顾客自带酒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明确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是否需对类似事件加强监管和处罚?
苗全军:餐厅无须保障消费者的自带酒水绝对安全,否则将给餐厅经营者带来过重负担。但餐厅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交付保管的物品(如代管酒水)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保管合同义务,需尽到合理注意(如登记防伪码、当面开封验收等)。若餐厅未设置基础保管措施,产生侵权纠纷时可能需承担过错责任。
目前并未有相关行业规范对自带酒水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问题发生时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以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对纵容酒水调包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餐厅,处以高额罚款;建议餐饮企业主动对交接物品进行书面留痕或在监控下操作,防止发生纠纷;强制餐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等。
本事件凸显了餐饮行业的信任危机。建议消费者自带酒水时,应主动留存防伪码影像,或要求餐厅签收确认,遇异常立即报警取证。餐厅则须严格执行物品交接“双人核验+书面登记”制度,并在不侵犯消费者隐私的重点区域实施监控全覆盖,以规避责任风险。
原稿点击>>顾客自带8200元茅台被餐厅员工调包,谁该担责?律师解读-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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