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3日讯 根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卫医罚〔2025〕004号)显示,因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对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据了解,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服务、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公司坐落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36号,法人是苏庆灿。

(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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